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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全面征集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

2013-08-10 09:31 来源:中证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9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向系统单位全面征集关于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积极争取立法机关将期货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发言人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与相关部门、香港证监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多次召开会议,就两地基金产品互认问题进行了积极研究,在政策方向上已形成共识,但技术层面还有大量工作需要落实,纳入两地互认的基金范围、有关销售机制尚未确定,具体实施尚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证监会同日发布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发言人表示,支持券商创新工作是证监会既定政策。证监会正在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正全面征集 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

发言人表示,为有效推进期货法立法工作,证监会做了以下安排:一是积极争取立法机关将期货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是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制定期货法提供组织保障;三是积极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立法调研工作。

今年以来,证监会有关领导亲自带队调研市场一线,听取了银行、期货、证券、基金、保险等市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对于期货法立法必要性和调整范围的意见建议。目前,证监会正向系统单位全面征集关于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并将在全面总结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和期货市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期货市场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存在的涉及期货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问题,提出需要通过期货法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制度建议。

为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修改并重新发布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规定指出,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言人介绍,证监会正在积极开展个股期权试点的研究论证工作。其中,风险控制是证监会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证监会将督促上交所等相关单位深入学习国际经验,切实吸取权证的深刻教训,并结合我国股票和期货市场的特点,重点从法规制度、标的选择、合约规则、市场监察、技术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等各个方面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

将继续积极推动 内地香港基金互认

证监会还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发言人表示,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以来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只能投资于基金、国债以及设立境内外子公司等。随着基金行业和财富管理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过严限制不能适应基金行业发展要求。

应适当放开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限制,引导基金行业建立灵活有效的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暂行规定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发言人介绍,“基金互认”指允许在对方注册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均持积极态度。关于香港基金公司为在内地建立产品分销网,证监会不了解具体情况。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动内地、香港基金的互认工作。

发言人透露,目前,证监会正在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拟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统一调整范围。

对于支付宝“余额宝”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的补充备案,目前证监会正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材料的核查。

支持券商创新 是证监会既定政策

发言人重申,证监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或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对其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情形,证监会在进行相关审核时,将在公司自查、中介机构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意见来进行认定。

发言人表示,支持券商创新工作是证监会既定政策。证监会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继续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基本工作思路,发挥证券公司在行业创新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同时,改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发言人说,面对证券执法仍然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证监会已与公安司法机关形成一系列重要共识,需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执法合力: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健全沟通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增强各执法环节的开放度与透明度。二是通过案件查办过程中的执法协作,就调查取证以及法律适用等事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形成共识。三是进一步突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打击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在一些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做好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办工作。

加强跨境执法监管合作是本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成果,也是证监会一直以来开展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证监会已建立了有关机制,已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了相关公司的审计底稿。证监会将继续认真履行双边及多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承诺,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证券犯罪,维护市场诚信。

[责任编辑: 吴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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