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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大气污染索赔权如何落实

2013-09-27 09:28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 社论

  兑现空气污染受害者的索赔权,需要降低公益诉讼、公民索赔的门槛,突破传统的侵权诉讼模式,摸索设立集体赔偿、污染保险等机制。

  9月25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二审。二审稿的一大亮点就是强化了“公众参与”大气治理的措施,规定公民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其实,按“有损害就有赔偿”的法理,污染受害者有权索赔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这项当然的权利,却与现行的诉讼制度之间有着不小的鸿沟。

  相对于影响范围较小、较方便找到污染源头的水污染、噪音污染,大气污染的成因复杂,往往是跨地域的工业污染、汽车排放乃至烹饪油烟等等,再加上特定的天气因素共同造成了雾霾等灾害性天气。这就很难将某天的雾霾归因于具体的哪个、哪几个企业的污染,那么受大气污染损害的公民该向谁索赔?又如何抗辩自身罹患的疾病等是由大气污染造成,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如果公民真的起诉一长串的可能的污染企业,那么结果就是众多污染企业摊薄了赔偿款,不能起到震慑污染企业的作用。

  从目前成功的大气污染索赔案来看,往往是市民、农民针对邻近具体的大型污染企业的诉讼,罕有针对地域性的大气污染的诉讼案,所以需要突破传统的侵权诉讼模式,让大气污染索赔权真正落地。

  只要全社会就治理大气污染达成共识,就可能通过立法、诉讼推进个体索赔与公益相结合,构建针对大气污染的新型侵权归责、赔偿模式,比如著名的日本东京大气污染诉讼(1996年至2007年)。东京的大气污染重要源头就是干线道路,所以污染受害者们就集体起诉日本七大汽车厂家,以及日本首都高速道路公团等责任方,最终被告被迫出资设立受害者医疗费资助制度、赔付12亿日元和解金,政府也出台抑制汽车尾气排放对策,并建立了医疗费救济等制度。

  其实,今年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针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引进了公益诉讼制度。但让人遗憾的是,民间启动公益诉讼仍举步维艰,个别法院将环保公益诉讼“敏感化”,将环境矛盾推出法庭,甚至国家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先后在三个省市递交诉状,也未得到任何书面回复。

  公民、民间组织有着参与大气治理的强大意愿,引入民间“活水”方能形成环境问题社会共治的局面。这次北京制订《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提出公民对大气污染索赔权,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关键还在:一要放手民间环保维权,降低公益诉讼、公民索赔的门槛,实现《民事诉讼法》引进公益诉讼的立法初衷;二是逐渐吸收相关诉讼的成功经验,适时变革既有污染诉讼模式,依法确定若干巨型污染企业作为污染的责任方,摸索设立集体赔偿、污染保险等机制。

  真正落实公民对大气污染索赔权,就能有效震慑污染企业,弥补现有环保执法力量的不足。细化公众参与大气治理的路径,意义深远。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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