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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飞速发展 版权保护被指原地踏步

2013-12-09 13:43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上月,多家网络视频企业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联合起诉百度、快播等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网络版权再次被热议。网络飞速发展的这十年,网络版权保护却成为难以攻陷的老大难,屡屡引起纷争。在国外,打击网络版权虽然艰辛,但却有看得见的成效。反观我国,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本报特邀华南理工大学专门研究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学院副教授谢惠加分析以上问题。

  看电子书、下载歌曲、电影、看视频直播,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版权问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发展势头甚有超越传统互联网之势,盗链、复制远比以往来得容易。音乐作品、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在网络之中可以说是在夹缝中生存。自2005年以来,中国著作权争议呈现几何级增长,其中著作权争议所占比例最大,网络视频网站的侵权案件呈井喷之势,其争议内容多围绕着时下热播或流行的电影、电视和音乐作品。由于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电视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出现使盗版更加猖獗。无论是网页、客户端、移动APP均涉嫌盗链第三方视频网站内容,目前这种盗链行为已经形成惊人规模,并且形成庞大的利益链条。

  避风港原则成为侵权挡箭牌

  我国网民习惯吃“免费午餐”也无形中助长了盗版疯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惠加说:“我国公众的保护意识不是很强。我国网民习惯了用免费的东西,一旦不得不付费,网民就会有反弹。只要网民有需求,这些侵权的网站还是会出现的。而且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讲,我国的公众对于文化也确实有需求。正版的影视作品、音乐、文学一旦定价太高,也会影响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另外,网络版权人维权意识薄弱显然也纵容了网络侵权行为。当出现侵权情况,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时候,不但不认为是对自己权益的侵害,反倒是认为是对作品的宣传。而且,侵权内容提供商常常运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避风港原则”来为侵权行为作规避,导致大量的侵权行为最终无法维权。

  立法在进步,执法需加强

  在立法方面,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对网络知识文化的发展具有激励、推动作用。而实际上,我国并不缺乏网络版权的立法。谢惠加认为,国外在网络版权保护上的确比我国做得更加到位,但国内外的差距并不在于立法,而是在于执法,而且细节和可操作性还需要加强。

  的确,我国在立法上并不落后。我国不但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国际条约,2005年还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2006年又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专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层次应该是和我国经济、社会现实是相适应的,立法应该说跟国际是基本上接轨的,甚至可能力度比国外还要强,但由于我们这种的版权保护制度并不是一种自发的、自生型的制度,而是外来的舶来品,是出现问题之后才逐渐催生的,所以在操作性上有待改进。”谢惠加说。

  立法的口号喊得很好听,但现实几乎做不到那么好的保护。普遍存在的情形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手法成本高”。

  首先,网络的传输因为综合性和跨地域性、侵权的隐蔽性、网络信息转瞬即逝等特点,导致了确认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行为的地点,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等一系列法律动作在操作上都十分困难。

  其次,被侵权方必须要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被侵权方在相关案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知识产权案件对于举证责任、司法程序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以作家的著作权被大型网站侵犯为例,作家要独自承担举证责任,以撼动大型的网络公司,而且我国并不存在强大的版权代理商制度,被侵权方必须要付出高昂的时间与成本。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侵权赔偿标准过低,让被侵权人缺乏以法律手段维权的动力。谢惠加指出:“国内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侵权案件发生后,诸多的原因导致被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况并不多,难以推动维权的发展。如何让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惩罚,重点是如何对这些网站起到真正有效的打击,需要一些执法方面的努力。”

  用版权产业制推动版权保护

  11月底,腾讯视频斥资2.5亿元人民币购买了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网络独播权。随着近年来,网络视频网站版权交易越来越多,我国的网络版权现状其实也有了不少以往没有的规范,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好的信号。在美国,版权产业早已超过汽车产业的产值,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版权产业所具有的巨大经济能量和对知识创新的有力支撑,使得网络版权保护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要解决好混乱的网络版权问题,首先要求网民、网站、版权人都有相应的版权保护意识。针对网络版权个人维权难的现状,被侵权人要善于形成维权联盟,以保护个人版权利益。其次,政府要依靠强有力的立法手段,提高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力,让侵权成本提高。只有从普法、执法两方面下手,才能推动我国网络版权的保护进程,让网络版权保护跟得上网络环境的发展。

  知多D

  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当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的作用主要在于对绝对著作权的相对限制。它关注的是法律许可范围中的个人使用以及公开的非营利性质的使用。

  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 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反之,则可以豁免,是我国立法里一项可运用的“避风港原则”。

  经典网络侵权案例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慕容雪村、刘心武等50位作家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控诉百度文库的侵权行径,指责百度文库以“免费分享”为借口,侵犯作家权益。

  2007年,中凯影视公司在经授权取得了电影《杀破狼》在中国内地5年网络独播权,但网站POCO专门为用户提供链接,只需要使用该网站提供的专用P2P软件,便可以下载影片。中凯公司遂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其后,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国外网络版权保护

  立法、执法、普法三管齐下

  美国——强有力的打击盗版决心

  2011年,美国国会众议院提出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规定,一旦发现网络提供商提供侵权的内容,就立即封锁提供内容的网站。虽然这一力度猛烈的法案最终因遭反对而胎死腹中,但美国国会保护版权的决心是显而易见的。另外,美国第一大视频网站YouTube和多个唱片公司、电影公司达成了内容授权及保护协议。根据《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如粘贴或下载受保护的资料,都要付费。

  韩国——普及公共意识

  韩国成立了版权信息中心,该中心会针对互联网上作品类型的不同,有不同类型的检控小组,主要负责保护音像制品、图书、动漫等作品的版权,并通过实施著作权教育,提升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著作权等等。

  俄罗斯——震慑力十足的立法

  2013年8月,俄罗斯《反盗版法》正式实施。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中出现盗版,可以提起诉讼,法庭可以在未判决前封锁网站或是将网站暂时由相关托管机构进行管理。而各地方法院则主要负责著作权人的投诉和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处罚,一旦侵权行为被确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有3天的时间来删除侵权内容,若未按照法庭要求及时删除,法庭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出长达15天封锁网站的禁令,震慑力十足。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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