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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机构将设立 完善市场推出机制

2013-12-09 14:09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实施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的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要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同时在监管措施方面,《办法》在明确征信机构报告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重点监管制度。规定在征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以及被大量投诉等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酌情缩短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对个人征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要求。

  据介绍,世界银行于10月28日发布的《2014营商环境报告》将我国的信用信息指数从4分提高到5分,并推动我国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从第八十二名提高到第七十三名。这是继2007年之后世界银行再次上调我国信用信息指数,反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日益健全、授信决策更为便利以及信用信息环境不断改善。“信用信息指数”是世界银行用来反映一国从公共或私人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以及所获信息的范围和质量的指标。(记者欧阳洁)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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