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天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及证监会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等7项配套规则。
证监会表示,配套规则的发布,标志着新三板扩至全国正式启动,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解决股东超200上市问题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股份制企业探索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环境,类型多样,情况不一。因此,为了推动这类公司规范后依法进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将200人公司问题的解决与证监会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结合,在审核标准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请的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结构清晰;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
按照规定,申请IPO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当达到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制定4个信披配套文件
按照适度披露、客观披露和弹性披露的原则,证监会制定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4个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披露要求,以及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要求,在满足投资者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信息的披露要求,强调客观信息的披露,尽可能降低公司纳入监管的成本,并设置一些自愿性要求,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7项配套规则,主要是适用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中逐步积累经验、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安排,以便进一步适应企业和投资者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责任编辑: 吴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