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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税种人大立法仅3个 税收立法权何时收归人大

2014-03-13 10: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昨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表示,今后要加快立法程序,逐步把这些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两天之前,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首场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明确表示,全国人大将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首次回应税收法定问题。

  一年前的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联名31位人大代表提出征税权应收归全国人大。因为她的议案,很多人第一次发现,原来在中国,仅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其他15个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

  今年来参会,赵冬苓修正了时间表,将税收权收归人大的完成时间由去年提出的2013年年底改为建议在一届政府5年任期内完成。

  昨天,全国人大财经预算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也给出了税收法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订1985年税收立法授权,具体做法是,在1985年的授权里增加如下内容:应该在2020年以前,将多数国务院税收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新设立的税种,其主法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税法实施细则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规定税收政策和税制的重大调整应向全国人大报告。

  税收法定原则

  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税收法定时间表

  1984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的授权于2009年6月废止。

  1985年

  全国人大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依据1985年全国人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授权,制定了数量众多的税收暂行条例。

  2013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制图/潘璠

  履职故事

  “财税盲”推动征税权收归人大

  经历

  “财税盲”再提“预算公开”建议

  作为一个编剧,赵冬苓从不避讳自己之前对财税所知不多,直到她提出了那份引起轰动的议案。“我对财税根本不感兴趣。”赵冬苓说,而当自己当上人大代表后,恰逢“国五条”出台。因房产交易要课税20%,二手房交易市场爆满,假离婚的事件也不时出现,赵冬苓很是不解,在接触了一些律师之后,发现18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的征税权归人大所有,而其余的全部握在国务院的手里。

  去年联名提出议案之后,赵冬苓变得更加忙碌了。她开始与更多的学者进行沟通,包括来自天津财经大学的教授李炜光、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以及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等人。此外,她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去年7月,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的工作人员在济南和她进行了一次沟通。“去年不太懂,议案中提出要在2013年底将15个征税权全部收归人大,这次调整了一下,提出了具体一些的建议。”赵冬苓说。

  今年,赵冬苓准备了两份建议,一份仍然是关于征税权的,另一份是关于预算公开的。前者还差一人的签名即满30人,而后者已经集满30人的签名了。这些签名是赵冬苓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收集的,去房间拜访,在会场相识,或是此前就有所了解。“到现在为止,征税权的议案还没有人说不。”

  建议

  一届政府任期内完成税权收归人大

  今年,赵冬苓提出,以后再有新的税种出现,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不能再由国务院以暂行办法或是条例等形式决定。

  赵冬苓引述了财政部长楼继伟在昨日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她表示,征税权在上世纪80年代下放,确实有历史背景,也在过去30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说我们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国家最重要的就是税权,怎么能不由立法机关决定呢?”赵冬苓说。

  但是她表示,80年代授权国务院征税,其实是毫无限制的。“就好比一张空白支票,想写多少就写多少,我认为以后如果再有授权,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制。”赵冬苓说。

  此外,赵冬苓在议案中提出,现在由国务院负责的15个税种中,如果有任何修改,那么只能减税,不能增税。赵冬苓告诉北青报记者,她就这一观点与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的副主任姚胜进行了探讨。“姚胜说既然可以减税就可以增税,但我认为现在的税负已经比较重,不能再增税了。”赵冬苓说,虽然观点相左,但赵冬苓肯定,预算工委在推进这项工作上态度很积极。

  赵冬苓还建议对现有税种进行整理,已经成熟的就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为法律,暂时没有条件进行立法的,可以进行整合,把目的不明确、作用不大或是有重合的税种,合并或是直接取消。“比如基层向我反映,印花税就很麻烦,意义也不大,还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赵冬苓说。

  议案中的最后一个建议是,在一届政府的5年任期内,完成税收权全部收归人大的任务。

  期待

  不能因为遥远就不前行

  当被问及“为什么要向看上去离自己很遥远的征税权‘开炮’”时,赵冬苓态表示,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公众可以有更多的参与、发表意见的空间和自由。此外,税收权在哪儿,体现的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

  赵冬苓说,将征税权收归人大、由法律决定税收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还要争取在人大立法过程中,尽量多地征求公众意见以及专家学者的观点。

  赵冬苓表示,过去一年间她能感受到社会对征税权归属这一问题的认知在不断变化。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

  “事情都要一步步往前走,难道因为遥远,就不做事情了?”赵冬苓说。

  声音

  当前更宜修订税收立法授权

  昨天,全国人大财经预算委副主任郝如玉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根据现行税制,第一步要修订1985年的税收立法授权决定,因为当前全国人大不宜完全收回授权。如果现在撤销1985年的授权规定、完全收回授权的话,现行以“条例”形式规定的15个税种就丧失了征税的法律依据,只剩下3个税种可以继续征收,显然不具可操作性。而且,全国人大也不可能短时间内制定、审议并通过一整套的税收法律。因此当前我们更宜修订税收立法授权,同时加快“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进程,逐步将全部现有的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他表示,“新税种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在未来税收立法中的主体地位。如今的全国人大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税收立法能力,而现行授权立法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所有新开征的税种,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立法的方法,无疑是克服授权立法弊端、加快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的必然之举。

  通过上述修订,一则可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意味着全国人大收回了新税种的税收立法权;二则将“主法”的制定权交由全国人大,将“实施细则”的制定授权国务院,一方面可以逐步实现税收立法由“全部授权”向“部分授权”转型,另一方面可以使国务院在税收立法上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本版文/本报记者 罗丹阳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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