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今日推荐  > 正文

男子醉酒车祸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被家属告上法庭

2014-04-08 13:04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 男子李某醉酒乘坐二轮摩托车出车祸死亡,因公司为李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醉酒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某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崇安法院。

  今年4月,李某和其朋友林某兄弟吃饭,席间大家喝多了。饭后,林某用二轮摩托车送李某回家,三人都未带安全头盔。行驶过程中,林某稀里糊涂就把车开向了非机动车道。只听“砰”一声,林某的车辆撞上了路边的灯杆,整个车辆翻了个底朝天,车上人员均受伤。林某和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李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

  经查明,林某驾驶的是一辆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且事发时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是0.88mg/ml,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ml。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之前李某所在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其中非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22日。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但保险公司根据当初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无奈,李某父母诉至法院。

  李某父母认为保险免责条款是因醉酒的原因发生的自身伤害,保险公司可以不用赔偿,但李某的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和其饮酒并没有因果关系。对此,保险公司提出,保险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需要因果关系,只要是醉酒期间所受的意外伤害都属于免责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醉酒乘坐摩托车,但非其本人驾驶,其遭受的伤害与其醉酒乘坐摩托车并无因果关系,且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李某因意外伤害死亡后,保险公司应按约给付保险金。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父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夏倩 张建波)

[责任编辑: 林天泉]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图 片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