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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再迎金改创新

2014-05-20 16:10 来源:经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在不断推进,这是一个‘连续剧’,今天公布的自贸区银行业监管细则就好像是第二季。今后,自贸区还将推出一系列创新性制度安排。”在5月14日召开的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发布会上,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形象地说。

  当天,中国银监会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

  自去年9月29日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至今,“一行三会”总共已出台51条相关金融政策。与此前的政策相比,此次《通知》在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跨境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又有“新亮点”。

  “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主题是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是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因此,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必须跟上,以充分发挥监管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说。

  简化事前准入流程

  提升监管服务效率

  《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正文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思路和主要要求,并重点就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统计监测以及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安排、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资源支持等给予了明确的监管指引。

  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具体分别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

  值得注意的是,简化事前准入被作为重点继续推进,《通知》对试验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机构和高管的简化准入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通知》,今后,对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监管部门不作事前审批。同时,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

  此外,在金融高管人员任职上实行事后报告制。《通知》规定,在上述区内分支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以及虽未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免于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此次的监管理念更加注重让权于市场,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在监管流程上,更加注重放权于基层,提升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服务效率。”廖岷表示,简化试验区内部分准入事项流程赋予了银行机构更大的自主经营空间。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风险防控不放松

  简政放权是为了“宽进”,但“严管”更加不容忽视。“前面宽进,后面严管一定要跟上,最后的承接和落脚点就在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上。”上海自贸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局局长张红说。

  屠光绍表示,应突出“放开、管好”两个重点内容,继续放开,鼓励创新,满足自贸区投资便利化对于金融服务的需要;管好就是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

  如何有效防范风险?此次《通知》除简化区内部分准入事项流程外,还分别从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两个方面予以设计。

  在监管部门层面,强化了事中事后的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明确了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制度安排。今后,监管部门将从业务和机构两个方面,按月监测试验区银行业运行状况,跟踪分析银行业支持区内实体经济的情况,评估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政策有效性。

  在银行机构层面,要求经营试验区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做好事前和持续的风险自评估,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风险管控中的首要责任。按照《通知》,相关机构应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此后的每年3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风险自评估报告。对评估不实、不达标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除了《通知》中的上述两方面,上海自贸区管委会还将着力“信息平台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将更加多元、立体。

  据张红介绍,信息平台建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中十分重要,既满足银行业机构的信息诉求,也满足综合监管中对信息的需求,如联合监管、联合执法、社会信用体系等。“目前已经取得第一步成果,即信息资源的采集,接下来将会有信息的应用。”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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