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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无条件退货 定义不明闹糊涂账

2014-08-20 15:00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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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欢一个人需要理由吗?”“不需要吗?”这是《大话西游》里的经典台词之一。眼下,自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已近一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虽然白纸黑字列明“无理由”,但在实际中真的不需要理由吗?新消法能否让消费者吃上定心丸,成为近日人们热议的话题。

  疑问 无理由退货的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部门规章层面给予保障。对不少热衷网购的消费者来说,“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让网购少了后顾之忧。但同时,对于哪些商品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无理由退货能否执行,消费者还有不少疑问。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透露,12315关于新消法的咨询量增多。新消法实施后,一些消费者和经营者期待对适用新消法的具体规定作出相关解读。比如:哪些是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的“鲜活商品”,什么是瑕疵,如何界定“耐用商品”的概念。还有电商反映接收的退货很多不能达到二次销售的标准等。

  无理由退货不必说明理由,但“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了这四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现象 网商公然充“霸王”

  记者在淘宝网高级搜索中发现,全网符合全新商品检索条件的商品为34247万件,而加入七天退换保障条件的宝贝仅有12281.24万件。不少店铺仍在首页挂出类似“尺码色差等不属于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的免责声明,看似温馨提示,实为霸王条款,强制限定商品退换条件,公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某淘宝卖家就在店内声明:“本店非七天无理由退货店铺,非质量问题不退换,请觉得‘不是自己想要的感觉’或者‘费尽心思绞尽脑汁使劲想找点理由退货’以及‘只是想买来试试衣服,不是很喜欢就想退’的挑剔姑娘请绕道。”这类商铺将买家“后悔权”强制剥夺,与新规要求大相径庭。

  问题 定义不明闹糊涂账

  “完好”的标准是什么呢?商品的包装损坏了,衣服的吊牌剪掉了,这样的商品能不能无理由退货?

  有专家表示,法规实施的一个障碍就是货退回去后什么情况下不影响二次销售,如试穿过的衣服有香水残留怎么办?怎么界定不影响二次销售,仍需在实践中细化。

  另外,商品完好还涉及哪个环节完好。比如,商品在消费者手里完好,但在退货过程中由于快递或者物流的原因,商品出现了损毁,应该由谁来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认为,如果商品是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出现损毁,则应该由物流承担责任,7天无理由退货所强调的商品完好,应是指商品在消费者这一环节保持完好。

  《办法》第十六条对如何退货退款也作了限定:对于允许退货的商品,消费者需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然而,如果货物的物流延迟,如何判定7天的有效期?7天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时间?

  有专家表示,“新规的可操作性还需要时间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因为霸王条款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仍面临许多细节问题;另一方面,即使法规列举出不能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但是很难穷尽;此外,对于购买之后恶意退货行为如何处罚,也有待解释。”

  ■网友热议

  @中国消费者权益协会秘书长常宇:根据商品属性和社会认可不适宜七日退货的商品,经营者要与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的明示,不能仅进行声明或一揽子明示,要经过消费者明确确认,方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在实践中,部分商家提出要求包装完好。这和商品完好是两个概念,商品本身是完好的,商品附带的附件也是齐全的,这些应该是它的要件所在,至于包装是不是拆封了,不应该包含在其中。因此,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也是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条件的。

  @家住雅居乐小区的王女士:“经常出差在外,包裹都由小区传达室代收了,如果出差10天才回来,早就过了7天退货期,这要如何维权?”

  @驱动之家广东省广州市游客:JD是拆包装无任何质量问题不退换,如果有质量问题必须到售后开证明才能上门给退换,任何商家的7天内无条件退换都是扯蛋。

  (南方日报记者 周照)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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