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再次提交审议 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草案”)。据悉,在上一次审议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进一步强化虚假广告的责任,以及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对草案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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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退货”制度入草案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普遍肯定。
不过,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这种权利有被滥用的可能,草案二审稿建议修改为:一是明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是规定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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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增至三倍
1994年,消法正式实施,根据其中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第二年,为获赔偿而专买假货的王海走进北京隆福大厦,从此,他的名字就与打假、消费者权益绑在一起。
时隔20年,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二审稿这一修改中增加赔偿“三倍”金额,均比一审稿增加了一倍。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往往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如何将三倍赔偿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也有不少人认为惩罚力度还不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指出,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如果是十倍的惩罚赔偿,不法商家欺诈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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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否适用消法
此前的一个讨论热点是,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是否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在实践中,对于“生活消费需要”的理解往往不一。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此外,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形成共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暂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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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具公益职能
“精神赔偿”、“汽车召回”、“绿色消费”等进步的消费理念都是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然而近年来消协履职遇到一些问题。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叶元春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名称、人员编制和经费目前尚未解决。
草案二审稿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对于草案将消费者协会定为唯一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的团体,即将其定为公益诉讼主体,仍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似乎不妥。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二次审议
“声音”或可作商标注册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据悉,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同时,也应该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而相关方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
记者还了解到,受到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突出的制约,经努力,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因此,草案建议对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作适当调整,即分别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