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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须过转制成本关

2015-01-16 09: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1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建国后长期存在的养老金双轨制将退出历史舞台。养老金并轨是我国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而如何规避改革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阻力,已经成为“并轨”能否顺利推进的现实问题。

  不同类型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承担职能、财务管理方式、财政保障力度方面千差万别。改革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要求改革方案能够满足多元需求,适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多样化的现实,不搞所谓“一刀切”。此次“并轨”,对于那些分类改革已经确定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的规则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自行缴纳保费;对于机关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建立专门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各级财政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划拨给社保管理机构,减少行政流程损耗;对于介于二者之间的公益二类单位,要合理规定缴费责任分担比例。

  养老金“并轨”并不是简单支付标准的统一,而是从制度结构、筹资模式、待遇计发、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系统整合的制度转轨。在机关事业单位由旧制度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轨的过程中,原来制度的筹资机制和财务管理方式被打破,制度对所承诺的“隐性债务”会逐步“显性化”,形成转制成本问题。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来看,由于没有很好地解决转制成本,导致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损害了制度的保障效率。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建立新制度之前,必须处理好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各项历史债务,安排专门的偿付渠道清偿转制成本,使单位职工已经积累下来的养老金既得权益得到充分体现,避免将相应的债务转嫁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

  要坚持“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改革原则,对于改革时点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要保持原来的支付水平和调整机制,所需资金要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不能增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对于改革时已经参加工作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中人”,要采取发放“过渡”津贴等办法进行适当补偿,“过渡”津贴资金根据各单位性质由财政和职工所在单位按比例分担。

  同时,完善职业年金制度建设,参考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公共部门职业养老金的组织方式,加快制定适合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确定给付型职业年金办法并加以推广,通过在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发展补充养老保障层次,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改革后的整体替代率水平不下降,实现养老金待遇的平稳过渡,化解改革阻力。

  养老金“并轨”改革会直接影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会对不同群体间的社会保障资源分配结构进行重构,改革方案需要全面考量,实施过程要谨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并轨”改革不会是一朝一夕之功,要进行积极的舆论引导,使社会公众在坚定改革信心的同时,对改革进程多一份耐心,为稳步推进“并轨”改革打下社会共识基础。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于“并轨”改革的成效存在一些不切实际的期待,偏离了改革本身的供给能力。为此,要利用各类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对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问题的讨论,提升公众对社保问题的认知广度和深度,促进“并轨”改革预期回归合理区间。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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