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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审批新规:新药价格须承诺不高于周边国家

2015-08-19 07:40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申请注册新药的企业须承诺其产品在我国上市销售的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市场价格。

  近年来,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药品注册申报积压严重,一些创新药品上市审批时间过长,部分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这些问题有着深刻的历史、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12项任务,包括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等。其中,《意见》明确指出,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审评审批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转移到境内生产的创新药和儿童用药,以及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创新药。

  审批速度加快,药品质量会不会受到影响?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承诺,在审评问题上要快,但更要好。“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会变,不能变,也不敢变。”吴浈表示,速度加快的过程当中,一定会把质量放在首位,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放在首位。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然)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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