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3月18日电 (记者 陈立宇 李志全)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18日宣布,开放台湾在大陆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大陆保理公司。
所谓保理业务系指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与销售后应收帐款管理等业务,类似于台湾的应收帐款买卖业务。
“金管会”表示,为扩大台湾金融机构经营综效,“金管会”修订了“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系企业投资大陆地区金融机构以外之金融相关事业的规定”,开放台湾在大陆地区设融资租赁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设立保理公司。
按“金管会”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提供机器设备的融资服务,而保理业务则是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以及销售后应收帐款管理等业务,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
“金管会”表示,在开放融资租赁公司转投资保理业务后,两家公司可以共享资源,掌握客户的资金流向,使租赁公司资本可以更充分发挥。
“金管会”规定,可以设置保理公司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资本额达美金3000万元以上,根据“金管会”统计,现共有11家租赁公司符合资格。
“金管会”并称,租赁子公司自即日起就可以向“金管会”申请设置。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