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4月6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前台湾烟酒董事长韦伯韬和友人为在大陆筹设公司,6年前向李姓男子借款1300万元(新台币,下同)逾期未还。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决韦伯韬应全还。
法院判决指出,韦伯韬与友人刘姓男子为了筹设能源公司,在大陆发展木薯加工、燃料乙醇等投资,2007年间向李姓男子借款1300万元,约定由韦男、刘男负连带清偿责任。
韦伯韬等人在还款届满后仍未还钱,李男对韦伯韬提起民事诉讼求偿,并另对刘男声请发给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已确定。韦伯韬辩称,当初虽在合约上借款人处签名,但其实仅担任刘男的介绍人和保证人,也没有收1300万元,双方没有借款行为。
但法院认定,以韦伯韬智识程度、社会经验,不可能不明白在借款人栏位签名的意义,判决韦伯韬应依合约返还李男1300万元,全案可上诉。(中国台湾网 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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