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1日电 车子才卖5500元(新台币,下同),却换来罚金504000元。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李姓男子将汽车卖给庄某,订有买卖契约,但未完成过户,庄某陆续交通违规200件,罚金高达50万4000元。
民事部分,法院认为李男已不是车主,但行政诉讼部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却认为,交通主管机关以车辆登记人为裁罚对象,并无重大瑕疵,判李男须缴巨额罚款。
李男在2003年2月将老旧小客车以5500元卖给庄男,买卖合约书中约定“交车后1个月内自行过户,逾期者,告发单税金买方自行缴纳。”但庄男不仅未向监理站办理过户,还陆续超速行驶、停车不缴费、使用注销牌照行驶等违规,总罚金达50万4000元。
由于汽车未完成过户,监理站将裁决书寄给李男。李男向台北地院控告庄男,提出买卖契约书为证,并向庄男求偿,经二审后李男胜诉确定。李男据此提出行政诉讼,指法院认定车辆交付庄男后,所有权即已移转,是否办理过户,均不影响庄男为“汽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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