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不少地方政府在社区活动中心购置卡拉OK伴唱机,让老人、妇女免费欢唱;但依著作权规范,地方政府每年每台伴唱机都得缴五千元以上(新台币,下同)权利金,遭批“抢钱”。“立委”蔡煌琅昨天表示,当局应尽快修正“著作权法”,将公益用途纳入免付费范围,不要“一只牛剥多层皮”。
蔡煌琅昨与南投县名间乡长陈聪监开记者会指出,名间乡在19个活动中心设卡拉OK伴唱机,不料日前收到县政府公文,指触犯智慧财产权,要求乡公所须跟三个著作权团体签约、付权利金,才可继续欢唱。
名间乡公所估算,每台伴唱机须缴7000多元,名间乡公所一年共须缴134000元。陈聪监说,名间乡财政吃紧,难道要老人家支付,“或非得把伴唱机收起来不可”?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副局长”李镁说,在里民中心欢唱属常态性、经常性使用,已涉及著作权人权益,“虽是公益仍须付费”。
李镁表示,目前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都有向著作权团体付费,取得授权。
蔡煌琅说,里民活动属公益性质,却被要求缴交权利金,显见法律对公益用途的界定模糊,有修正必要。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