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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餐饮旅游快递 行行都有惹不起的“霸王条款”

2013-08-12 09:46 来源:中国广播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导读】 看3D电影要支付高额押金,3D眼镜损坏赔200元;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车窗被砸,而管理员拒不负责。《天天315》本期聚焦:惹不起的“霸王条款”。

  看3D电影要支付高额押金,如果不小心弄坏了3D眼镜,押金收不回,还得接受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不禁要问:为什么?把车停在停车场并且交纳了停车费,结果车窗被砸,而管理人员拒不负责,还说已经做出了所谓的“温馨提示”。类似的霸王条款,您是否也曾遇到过?

  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一个人面对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难道消费者真的不能为自己的消费行为做主?遇到“霸王现象”时维权为什么那么难?

  中国消费者协会前副秘书长武高汉、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就此发表评论。

  曾经给您印象深刻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武高汉:这个事的由来是1993年前后,有一个超市在它的门口悬挂了一个告示,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权利,本店保留这个商品卖给你或者不卖给你的权利。有一个女大学生买完东西以后,商店怀疑她偷了东西,坚持要搜查她,结果什么都没搜出来。女大学生就不干了,告他说你侵犯了我的权利,然后超市就说,我没侵犯你的权利,你看我这有个告示,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权利,你既然跨进了本店,你也看见了这个告示,视为你同意,契约自由、主体平等、意思自制、约定大于法定,咱俩这算约定了,然后这个官司怎么打都打不赢。当时消法正好在制定,我们就把这个案例提供给立法者,立法者认为这属于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可以把它视为无效的合同,这样就在消法里有一个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中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个合同的条款可以是无效的,这就从很大意义上对消费者有一个保护,俗称霸王条款,是这么来的。

  法律上明文规定了保护消费者,要制止这样的霸王条款,但是为什么霸王条款还是屡屡出现?长沙的消费者,就把长沙移动告上了法庭了,他认为说饭店吃不完的饭还能打包,为什么不用完的手机流量就不行,这个到底算不算一个霸王条款?

  邱宝昌:刚才高汉秘书长讲的这个是消法第24条规定的,就是格式条款中含有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或者是减轻自己的义务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如果对移动这块来看的话,它是不是霸王条款,第一是事前是否告知,第二是公平和合理,设置的这个段是不是悬殊,比如说一般用20G,你一下最低搞成150G、200G,明明都用不完,那肯定是很不公平、不合理的,所以这个案例不管消费者胜负如何,我认为法院都应该给移动、给通信行业提一个司法建议,要把这个服务更人性化、更细化,可以20G、30G、50G让大家去选择。刚才讲的像电影院里面也有,电影院里不允许自带饮料、食品,它以安全为由,实际上是一种暴力,在它的小的范围内卖的是高价,为什么屡禁不止?因为利益,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消法24条和合同法的39条、40条规定非常的明确,但是它在考虑经济利益的时候就忽略了这些规定,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

  今年6月的一天,佛山消费者刘女士一家三口到一家电影院观看3D电影。开场前,刘女士为每副3D眼镜各交了100元押金。之后,刘女士4岁的儿子在看电影时,不小心折断了3D眼镜的一个镜腿,电影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双方协商没有达到一致,电影院没收了100元押金。这3D眼镜的实际价值真的有100元吗?对此,刘女士充满疑惑,要求电影院提供进货单据来证明。电影院方面表示,电影院里张贴的《影迷观看3D电影须知》规定:“3D眼镜如有损坏和遗失,每副按200元赔偿。”消费者损坏3D眼镜就必须赔偿,刘女士可以购买一副相同的3D眼镜还给电影院,否则电影院就没收100元押金。刘女士不同意电影院的处理意见,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

  看3D电影必须配备3D眼镜,3D眼镜是商家提供服务的设备之一,是不是应该包含在电影票的成本之中?刘女士的疑问有没有道理?

  邱宝昌:我认为有道理,因为电影院提供的服务目的就是看3D电影,但是如果没有这个眼镜,服务不能实现,所以3D眼镜是提供服务必须要提供的一个手段。事实上这里也可以不通过押金的方式,比如说可以上集体保险,你内部怎么规定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但是不能把这个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把财物损毁了,赔偿合不合理呢?我认为是适当的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不能漫天要价。像这个问题我觉得不应该收取押金,这是电影院的经营模式,有的眼镜损毁可能是因为自然原因,有其他很多因素,什么情况可以罚呢?故意损坏,那就不是正常消费了。  

  电影院这样的规定,“3D眼镜如有损坏和遗失,每副按200元赔偿”,是否涉嫌霸王条款?电影院有权做出这种规定吗?

  武高汉:霸王条款的特点就是以盈利为目的,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增加自己的权利,或者减少自己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眼镜这个案例,我觉得只有在故意损坏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担责,而且担责的情况还要合理,比如说眼镜到底多少钱,折旧之后又应该是多少钱。在其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应该担责,比如说消费者正常使用,那么是眼镜质量有问题,你是不是设了一个圈套让消费者给你钱?比如说眼镜只值50块钱,你让消费者赔200块钱。

  从现在来看,霸王条款确实是有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之趋势,有几个原因,首先就是有利益在这儿,所以经营者愿意制定这样的霸王条款,他期盼着什么?第一、消费者放弃维权;第二、行政执法部门放弃执法,那他就可以有很多很多的利。再从根本上讲就是竞争不充分,因为没有竞争、所以这些所谓的垄断的,或者是自然垄断,或者是行政垄断,或者是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就可以随意在它的条款里增加内容,而消费者没有反抗的能力,有的时候是消费者放弃权利,但更多的时候是消费者别无选择。比如说中国移动的这个情况,多少钱多少兆,可能是相比较几个运营商里最优惠的,尽管很不合理,除了它还选谁,所以消费者不得不屈从,这也是霸王条款经久不息之原因。

  一个利益、一个竞争不充分,是不是也反映出监管缺位?只能靠消费者来维权、来指正这些事情?

  邱宝昌:我认为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另一方面是加大监管,消法、合同法里有这样的规定,也很明确,但是不是很具体,我们应该制定一种格式合同的监管的管理规定,就是说这种对不特定的公众大量反复使用的,国计民生的,跟老百姓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格式合同你有权制定,但是政府要监管,具体内容政府不予干预,但是如果不公平政府可以纠正。

  武高汉:另外在执法理念上可能也需要调整,我们现在强调的是契约精神万岁。这个合同既然你不喜欢干嘛还要跟它签,这甚至是我们执法者的一个理论了。你跟人家签了合同你就要执行,不能先签合同,再后悔,后悔之后再告状,告状之后再索赔,执法者就认为这是消费者不对,那实际上现在另外一个执法理念是什么呢?叫契约正义的执法精神,什么意思?从社会的角度看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可宣布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消法在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选择的就是契约正义的立法理论,所以我们的执法者一定要跟上国家法律的节奏。所以为什么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消费者经常败,跟执法理念跟不上立法精神有很大的关系。

  商家经常会说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我,商家为什么会这么霸气十足,敢于屡屡去挑战消费者的极限?

  邱宝昌:这是违规的,什么叫最终解释权,他想怎么解释,什么对他有利,他怎么解释。实际上这在地方消法修改当中已经明确禁止了,江西就有这样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所有。如果你解释和消费者解释都是合理的,我认为谁都有权解释,如果你的解释对自己有利,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这种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你根本就没有解释权。

  今年5月的时候,在长沙一个物流公司的祁先生将车停在解放路上某停车场,并交纳了10元停车费。饭后,祁先生前往开车时发现,左后侧车窗被砸烂,虽然没丢失贵重财物,但却花了他几千元的车辆修补费。祁先生找停车场负责人理论,但对方以提前做出“温馨提示”为由拒不负责,最后祁先生只得自认倒霉。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停车场内这种看似温馨的提示:“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这些所谓的“温馨提示”,是否是停车场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了车主?

  邱宝昌:它实际上是一种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当中专门有一条规定,不收费的保管合同一般不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呢?有重大过失。免费停车保管的也有责任,何况是一个有偿的、收费的保管合同。当然停车场提示有没有错误呢?提醒没有错误,但免责是不对的,作为一个看管人、保管人,前部分提醒是善意的,后半部分免责是没有道理的,和消法24条,合同法39条、40条是有相冲突的,一旦发生损毁,应当要赔。

  霸王条款和霸王现象普遍存在,已经渗透到了各个行业和领域,有调查显示消费者集中反映的有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等十大行业都存在霸王现象。

  现在夏天出门旅游的人非常多,旅行社存在着这种霸王条款,遇到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损失,让游客来承担。具体的案例是有消费者反映:株洲某国际旅行社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国内团队旅游合同》中规定,“在不减少旅游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利调整景点游览的先后顺序”;“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旅行社协助办理”。像这样,旅行社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却让消费者来承担损失,还有的合同中这样写到:遭受野生动物的伤害,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由旅游者自行承担。这是不是也是一个霸王条款?消费者是否只能被动服从?

  邱宝昌:这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实际上是一个违法的条款。合同法规定的非常明确,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损失是合理的分担或者是自行承担。另外合同法上专门有一条,关于人身健康安全的免责是无效的,野兽、动物的伤害,不能说被动物伤了也不是我咬的,是动物咬的,你自己承担。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要有一个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不能说出了问题都不是你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管游客伤亡是狗咬的、动物咬的,也要承担责任。

  再来说说快递公司,没有保价,丢失物品不赔,这个案例发生在岳阳一个快递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共与客户签订《快递单》8000余份,都规定:“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合同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按不超过运费五倍的标准赔偿”。这里头所谓的霸王条款的因素体现在哪了呢?

  武高汉:这个看来还挺复杂,弄不好还跟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就是说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就准许它这样。我们最近发现经常有人在制定法律法规或者是在制定行规的时候,把自己的一些利益悄悄加进去,这样他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时候甚至有靠山了,他说这可不是我说的,这是什么什么局,什么什么部,或者是什么什么行业协会说的,像这个五倍标准赔偿了,再比如说像机场丢失行李最高赔偿1000块或者几百块等等,搞不好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能找到一点依据。

  邱宝昌:这实际上就是不好的法律、不好的规定,影响非常不好。物件丢失有的可能是自然丢失,不排除有的是监守自盗,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就是我们规定太轻,而这个规定实际上邮政法里面也有规定,虽然是限额赔偿,其实是指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有过错就不适用限额赔偿了,包括民航的延误、民航的损失、航空的损失,无过错限额赔偿,有过错要按照过错承担赔偿,不能就援引3倍赔偿、2倍赔偿,所以有的快递给3倍,有的给5倍,有的可能更高,6倍、8倍、10倍都有,但是这也不足以赔偿消费者,像有人寄一幅名画,值20万,没保价,邮费20块钱,丢了赔你10倍200块钱,能买20万的油画吗?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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