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起草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手机软件外,必须可卸载。(《新快报》11月24日)
在手机平台上预装一些应用程序,厂商是要向应用推广方收取费用的,所以手机厂商很难放弃。结果有的应用推广方靠软件吸流量和吸费获利,某些流氓软件更是无所不用其极。手机厂商则靠收推广费获利,且随着竞争的加剧,收费标准水涨船高。很明显,预置应用软件成了一种商业工具,占内存、跑流量、吸费、盗信息……据悉,95.32%手机有预置应用,88 .91%的预置应用删不掉,98%受访者认为不合理。
预置软件太多而删不掉,流量在“跑冒滴漏”中往往会导致“天量”。流量不清零之后,有的用户感觉到流量越用越快,“流量哪儿去了”的问题,难有解答。但无论是营运方让流量跑得更快,还是预装的软件中,有的已成为“流量陷阱”。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预装手机软件可卸载,至少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可以任由把控的消费自由。然而,长期以来的法律标准和行业指导的缺乏,使得消费者维权存在很大的难度,也让预置软件“不能删除”的霸王条款长期存在。
根据民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就手机厂商预置手机软件、进行捆绑式强制消费等行为,可以提起维权诉讼,不过这需要一个明确的行业标准,或者说强制性规范。2013年4月颁布的《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手机厂商预装软件必须通过工信部审核,并不得单方面安装未经用户同意的,会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信息,以及给用户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软件。不过这个规定存在一个缺陷,就是明确了预置软件必须经过审查,却没有规定预装软件用户有权删除,并附带“不得强制”的相应条款。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前置条件,基本功能外App必须可卸载必须得到明确。若非如此,消费者在维权之时,就可能会陷入举证不力的困境。其实,当App必须可卸载的原则得到明确,软件“流氓化”的违规性被界定后,那么消费者维权的基础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在这种情况下,“软件预装问题应靠市场解决”的理想化状态,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虽然手机预装软件的多与少,与消费权的保护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关联。不过,若不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比如最基本的知情权、决定权,那么就是对基本权利的漠视与践踏,也无以让消费者发挥“用脚投票”的反向力。
基于此,消除手机预装软件上的霸王条款,让选择权得到尊重与实现,才能让每个市场主体平等博弈和自由选择,手机预装软件亦不会成为“权利的烦恼”。(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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