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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

2009-08-10 17:35 来源:商务部台港澳司 字号:       转发 打印

 

  行政事项名称: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七十八项

  备注
  目前,台湾方面仅开放了在台湾举办的大型展览会期间同期举办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或大陆商品展。以下是赴台办展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和许可程序,赴台参展、举办招商活动另行规定。

  申请条件
  组展单位条件参照200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修订并重新公布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展览会的筹备工作方案;
  三、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
  四、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举办该展览的核准文件;
  五、台湾地区办展单位的邀请函;
  六、台湾地区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有关介绍;
  七、拟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等;
  八、如在展览会期间同时举办两岸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论坛,须提供论坛的方案;
  九、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十、上届展览会总结(首次举办可免);
  十一、地方单位主办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函;
  十二、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许可程序
  一、 申请单位应在展览举办前6个月将申请材料经行政服务中心送商务部台港澳司,商务部台港澳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如齐全签收申请材料,如不齐全退行政服务中心,并由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办单位补全材料。

  二、台港澳司进行如下项目审查:
  (一)主办单位申请条件;
  (二)展览会举办的可行性,招商招展的规范性,主办协办单位的办展能力;
  (三)展览会名称、展品内容、展出面积、时间、地点、筹组方案和计划等。
  以祖国大陆名义与台湾地区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应冠以"海峡两岸××展览会"的名称;以大陆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与台湾地区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应冠以该省(直辖市、自治区)之名或其与台湾地区之名(如:"福建省××展销会"、"闽台××展览会"、"沪台××展览会"等)。
  (四)展览会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措施。赴台办展的展品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水平,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五)在展览会的筹组和展出过程中,恪守一个中国的原则,遵守我有关法律和规定,遵守涉台工作纪律。
  (六) 同类展览会审批原则:
  1、优先批准具备一定规模、影响好、定期举办的展览;
  2、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主办单位举办的展览。

  三、项目经商务部台港澳司审核并经商务部部领导批准,会签国台办同意后,即批复申请单位。没有通过的申请退行政服务中心告申请单位。

  告知方式:商务部部函

  承诺时间:4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台港澳司 65197053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责任编辑: 李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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