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台经济部门公布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自即日起生效并正式受理相关申请。台有关部门同时公布了配套措施。目前,台开放陆资入台主要规定如下:
在投资程序上,对陆资采事前许可制,严于侨资、外资的核准制。
[责任编辑: 李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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