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2.外商投资者,如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入本企业或其它外资(合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100%。
编辑:越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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