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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项目能否享受东部地区的优惠政策?

2005-11-23 13:4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答:长期以来,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一直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按1991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只有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又主要在中西部地区,由于这种政策上的差异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资源配置的失衡,如本来我们的政策是鼓励设立坑口电厂,实际情况是尽管煤矿大都在中西部地区,但许多电厂又都设在了东部地区,其重要因素是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的电厂项目所得税高达33%。1999年国家改变了这一政策,规定中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编辑:越翎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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