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对于台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的优惠期如何计算?”
2005-11-2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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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期满后的三年。
上述所提及的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烯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家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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