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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来华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2005-11-24 13:3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答:减免税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15%至30%减征企业所得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为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二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产品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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