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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税收有何优惠?

2005-11-24 14:0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答: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仍可再享受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这三年中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这一点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样。

  执行此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当然也包括《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项目。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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