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放试点领域和试点项目上对中西部地区有何规定?
2005-11-2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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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将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并在中外双方的资格条件上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在法律和有关协议的框架内,优先考虑西部地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要求。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到西部地区设立经营机构的给予优先许可,对外商在西部地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予以优先考虑。对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按照中国加入WTO谈判的承诺和有关规定,允许外国会计公司(事务所)在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允许其在西部地区设立成员所,鼓励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所。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优先在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作律师事务所。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与相关服务、设计服务企业并允许外商控股,逐步允许在建筑与相关服务、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领域设立外资企业。逐步允许外商在中外合资铁路货运企业、中外合资道路货运企业中控股,在铁路货运、道路货运领域设立外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对西部地区一些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建设项目,允许适当提高项目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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