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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二免三减半”是指什么?

2005-11-24 14:5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答:鼓励外资税收政策,最主要的是所谓的"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应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进入享受免税、减税期。也就是要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开始获利年度"。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五年"。 因此,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如第一个纳税年度就实现利润的,以第一个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应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该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逐年结转且最长不超过五年的亏损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而不只是累计亏损弥补有利润的纳税年为开始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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