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投资中西部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2005-11-24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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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新的投资中西部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至于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二年免税三年减半期满的三年。但是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执行。但优惠交效果有限,因为减半期间税率15%,已比别地区之7。5%及12%为高,在二免三减半完后三年的优惠期间,也只是比照15%税率之地区,而比24%地区好一些。但要符合指导目录的鼓励及限制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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