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省、直辖市: 山东省
所属地、市: 青岛市
所属区、县: 即墨市
优惠政策内容: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
1、落户园区内的企业,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2、落户园区内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且正常赢利的,外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即依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征收;内资企业以税务登记时间为准,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前两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数额,后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
3、落户园区内的被青岛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前两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数额,后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
4、落户园区内的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情况,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需求。
5、落户园区内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办理、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税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除外)依法对重点经济区内企业进行业务监督、检查、管理时,必须事先通知重点经济区管委会后方可进行,且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将部门正常的工作职能变相转为有偿服务。
发布时间: 2006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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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招商网)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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