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及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使用投资总额以内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设在西安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西安、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内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12、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察、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第四年至第七年减按25%。矿山基建期和闭坑当年可以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13、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察、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探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产勘察费用允许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逐年分期于税前摊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14、鼓励外商综合开发、利用矿山资源,开发回收主矿种之外的共生、拌生矿产的,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15、外商在西部地区投资国家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16、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构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18、在西安市区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开始起的60%的期限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19、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外商投资生态环境建设,成片成流域治理荒山、荒沙、荒滩,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出让金,其产品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给予补偿。
21、外商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林业、牧业、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在省内不发达地区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22、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3、资源开发及综合加工项目中,外商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可通过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加以补偿,其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适当低于现行规定。
24、鼓励外方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等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投资的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为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5、凡外商承包、租赁我省企业,实行与本地人员承包、租赁企业相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我省企业、投资新办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26、鼓励外商采用BOT、TOT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铁路、地铁、电厂、水厂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经批准,可以出让已建成或再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有选择地拍卖现有建成设施,用出让金和拍卖所得,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27、凡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修建的20公里以上的封闭型或部分封闭的高等级公路、3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2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均可单独立项,建成后在合同期内由投资者自行经营管理,单独收费,亦可委托当地交通部门代为经营管理。还清本息后,可适当延长投资者的盈利年限。
28、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创汇农业项目。外商投资兴办的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或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运以及销售(除粮棉油外)、出口于一体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当年实际出口或提供出口货源占总产值50%的,经税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29、外商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费,期满后减半征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30、对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收取城市配套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出让金优惠50%。外商投资企业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31、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或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农业开发性项目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32、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银行接受外方股东的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3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其外方投资者的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低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34、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做抵押,向专业银行申请借贷人民币资金。
35、列入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国家专项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的问题。
36、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
37、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38、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其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39、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它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40、凡在国内兴办3个以上投资项目的跨国公司,经批准可以成立外商投资性公司。
41、海外留学人员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42、国内外商亲友使用外商赠予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资金兴办的企业,其投入的外汇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的25%以上,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43、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
44、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出沿海地区的部分,经企业各方协商后,允许中方在其分配利润给合营企业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营合同约定。
45、外商投资企业到陕西省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投入比例到达注册资金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待遇。
46、对引进、介绍外商来我省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进人、介绍人,按照外商投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具体标准按照各地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台商网)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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