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1、所得税
所得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A、 经营10年以上的工业、交通、农、林、牧等生产性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即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B、 经营期限15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放经营企业,实行"五免五减"。
C、 经营期限10年以上,且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性企业,实行"一免两减"。 D、 免减所得税期的生产性行业,经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延期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认定为出口型的,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当年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既是先进技术型又是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可由企业选择享受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E、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F、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三来一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若经营期不足十年,而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要按规定追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G、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H、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八减"。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I、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J、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15%的比例税率计缴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人民币800元和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后的作额,按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在深圳特区内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行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增值税。
2、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税率分为0、13%、17%三个档次,面对"三来一补"项目免6%的增值税。
消费税除少数货物从量定额计征外,其它则按销售额和货物的适用税率从价定率计征。
A、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规定的少数产品外,实行零税率。
B、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免征增值税。
C、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
的,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D、 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转让给外商投资作进料加工装配再出口并已在海关办理转厂手续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能够提供规定的证明及资料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F、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委托国内外贸公司出口视为出口(须出具出口报关单,并由海关实行监管),国内外贸公司购进视为进口(办理进口手续继续实行监管),手续齐备,可免征增值税。
G、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对外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装配产品出口,免征加工装配产品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H、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I、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 返还。
3、新产品的税收优惠
属于国家级新产品和深圳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和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
4、营业税
以营业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5%或5-20%。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械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计征,税率一般为1%。
6、房产税
房屋正建成或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90%计征,税率为1.2%,或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7、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按乘人座位或净吨位计税,乘人汽车每辆每年120-3200元人民币不等。载货汽车每吨每年60元人民币。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年据吨拉大小分1.20-5.00元人民币不等。
8、印花税
外商投资企业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额计征,对外加工装配企业按加工收入计征,税率为万分之五。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9、其他税种
执行现行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
有关费用:
1、 工业厂房用地:按土地位置和级别分类定为200-360元/平方米不等,并按容积率对应的地价调整系数)1-1.5予以调整确定。与厂房配套的宿舍用地价格略高于厂房地价。
2、 租用土地:按用地性质确定,收费标准为12-20元平方米/年。
3、 征地管理费:以土地补偿费总额为计算依据,收费标准为3%。
4、 测绘管理费:以测绘工程费用为计算依据,收费标准为3-5%。
5、 报建费:以工程费用为计算依据,收费标准分5元、40元、90元、115元、370元、750元、1000元等7类。
6、 房地产登记费:初始、转移登记以总房地价1%0计算;抵押登记以总地价01%0计算;变更及其他登记每项收费20元。
7、 工伤保险:按上年度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的0.8-2.5%收取。
8、 海关保税监管费:按进口料件和保税货物分为三类计收,收费标准为货物到岸价1%0、1.5%0、3%0。
9、 结汇手续费:银行托收结汇手续费以港币按工缴费结汇额2.5%0收取;银行结汇手续费按结汇额×(1-银行托收结汇手续费-外经结汇手续费)×汇率×1.25%0收取,以人民币结算,外经结汇手续费按工缴费结汇额3%收取。
外汇: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汇。其经营项目外币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项目用汇,应当按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其结汇必须经外汇管理局核准。
外汇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之间市场形成的价格每天公布,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在规定汇率浮动幅度内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客商税后所得利润和合同期满或中止时清理债务后所分得的资金,可以汇出国外。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或其他正常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
关税和进出口管理: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项目单位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确认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可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上述结转项目中已进口设备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向深圳海关办理本企业的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进需进口的原材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材料和包装材料,可以免领进口许可证,免缴进口关税、增值税;为生产复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海关可先凭(登记手册)予以登记保税放行;产品批准内销时,再按产品所含进口料、件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附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进口关税、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内需要的产品,其规格质量已达到进口产品水平,价格适宜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替代进口,产品顶进视同出口。
对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和能源、交通、电讯设施等项目,本身无产品出口,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境内收购国内产品出口,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申请许可证。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有关政策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于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三来一补"企业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制成产品后出口。
市财政对区属(含村头)"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占工缴费3%的统筹部分清再收取。市财政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的统筹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收取的手续费,由占工缴费的5%调整为3%。 除国家限制的项目外,凡经批准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合同,其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产品,由省外经贸委负责管理和安排。
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工具、原辅材料等免领进口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验放;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税验放。
房地产:
1、"三来一补"项目,中方立项后,可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工业用地,产权办理给中方。
2、外商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规定出让的土地使用费标准按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容积率和土地使用年限分别厘定。外商购买工业用地,使用期限最长50年。地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在一年内付清;全部地价付清后,规划国土部门即放发房地证。
3、中方以土地作价与外商合作经营生产性项目,可按第2条规定付地价款。合作期满后,房地产权按合同办理。
4、外商到由宝安区政府认定的偏僻、贫困地区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用地,经批准可比同类地价下浮50%。
5、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到合同规定的峻工之日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峻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经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项目用地,减收土地出让金50%,且前五年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外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地产,可依法转让和抵押。
粤港两地车牌:
1、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均可申办粤港两地自用货车车牌:
A、年工缴费100万港元以上,或月进出口货物60吨以上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
B、外商投资50万美元、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补偿贸易企业。
C、投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上,并且自产品出口运输量120吨以上或出口产品总额600万港元以上(同一外商在深圳与办多个企业的,其投资额或运输量可合并计算)。
2、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港、澳、台商可申办粤港两地自用客车车牌。其他外商按有关规定申办。
产品内销:
1、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在其立项、注册时予以核准。
2、 外商投资企业除限制项目外,不论投资方式、规模,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并由市、区经发局按规定权限审批;属国家限制产品,按规定报批。
3、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产品,内销计划直接列入加工贸易合同,经深圳市经发局确认后,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不再核发内销批文;属国家限制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办理有关批准文件。
4、 经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5、 外商投资于深圳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效农业开发项目,产品可内销100%。
6、 来料加工企业产品内销按加工贸易合同逐单申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它: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高新技术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 扩大到35%。
2、 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
3、 经营期限3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资金到位、投产后,允许其企业人员入户。入户指标按到位投资额分类确定。
4、 1996年1月1日起,符合宝安区产业政策的新注册企业、社会福利性企事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有形资产或实际投资额申请蓝印户口指标。
5、 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因公出国赴港审批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赴港,市外事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6、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统一按内资企业用电价标准收费。
7、 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外籍机构和企业在深圳购买、租用办公楼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与境内业主相同。
8、 在深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在深圳从业的外籍人员、在深圳购置物业的外籍居民和在深圳留学的外 籍学生,在市内各医院、诊所等收费标准,与境内居民相同。
9、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10、为引进外资作出贡献的境内外人士,所引进资金到位后,由项目承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成效显著的,由宝安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
1、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政府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的批准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向备案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成品全部出口的,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后,海关对符合设立银行保证金台帐条件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所进口的料件,不再收取企业的保证金 。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实施范围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在保税区内和 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开展的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2、 开展加工贸易按商品类别,除严禁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内资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按下列办法审批管理:
1、 宝安区外经公司属下的来料加工除本条第一款第2、3项规定以外的其它业务由宝安区经发局审批管理,并报市经发局备案。
2、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89)外经贸进出准字第212号,开展雨纱雨布第16种商品及食糖、属国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中药材及其它商品的来料加工业务,由深圳市经发局凭外经贸部的批件办理。
3、 根据国生办计划局函(1992)020号(关于来料加工业务中暂停进口生产装配线审批问题的函),对采用计技改(1990)1558号文所列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项目,其生产合同由深圳市经发局进行
审批管理;
4、 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及加工成品,因故需要转为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时,须经市经发局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补交税款。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应按规定程序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按下列办法审批管理:
1、 宝安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法定地址为准)由区经发局审批,报市经发局备案;
2、 开展属国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市经发局先行审批其加工合同,经营单位持市经发局的批准件到海关申请备案,并到市贸易发展局或其它外经贸部授权的部门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
3、 加工合同的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
(1)内资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 A、 来料加工总协议(合同)及政府批准文件; B、 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
准营业证及说明其生产能力的书面材料(现有设备情况、场地大小、职工人数、生产规模等)。 C、 商务单
位、外商、加工厂三方签订的加工合同。
(2)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A、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企业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 B、 验资报告及说明其生产能力的书面材料(现有设备情况、场地大小、职工人数、生产规模等); C、 料件的进口合同及成品的出口合同;
其它均须提供的材料:
A、 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B、 进口设备案备申请表; C、 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D、 加工出口成品备案
申请表; E、 单耗备案申请表; F、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
审批原则:
(1)具备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开工生产手续,且加工期在各种开工手续有效期内;
(2)投资倒位、开展正常生产经营、加工能力与其所申报的加工合同相符;
(3)所申报的单耗量合理、所需进口料件数量与出口成品相符;
(4)经营单位的资信状况较好,并按规定签订商务合同;
(5)严禁搞"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的加工贸易。 注:对于市重点企业,"三超"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海关信得过企业在合同审批时给予优先办理。 经营单位所申报的加工期限一般应在半年内加工出口。若因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需要延长合同期限时,经营单位向原政府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到海关、中行办理延期手续,每一合同只允许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为方便经营单位新旧加工合同的衍接,允许经营单位同时存在有两个加工合同。若有特殊情部,经营单位可在前二个合同没有核销的情况下,申请第三个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逾期应向原政府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并交回原审批合同。 经营单位因故需要增减进口料件,应持原批准的加工合同及变更合同连同料件增减情况说明,报原政府审批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为更手续。若因加工的成品其品种或数量发生变化应按新的加工合同申请。 有关经营单位对已批准的加工合同要妥善保管,如将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批准合同遗失又需要补办的,应及时向原政府审批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并抄报海关。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办。已批准的合同,因故未能执行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合同退回原审批部门,予以销销作废。 保税区内的企业,在区外的国内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视同境外企业,须与境内加工贸易经营权的公司签约,并按本办法报市(区)经发局审批。 严格执行八部委署监(1995)908号文件规定,除在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这一环节中,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中国银行每次缴纳手续费100元外,审批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已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擅自收费。
投资方式: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在宝安投资,主要可采以以下方式:
A、 中外合资经营 B、 中外合作经营 C、 外商独资经营 D、 合作开发 E、 补偿贸易 F、 加工装配 G、 国际租赁 H、 技术转让 I、 贷款
中外合资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经营组织,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受中国法律保护。合同各方按注册资本和所占投资比例承担其企业债务和分享权益。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双方所订企业合同而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属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结业清算方式,均按合作合同规定执行。
外商独资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入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利润全由独资企业承担、享受。
补偿贸易:
由国外客户提供信贷,向中国企业赊销技术或设备,或进口原材料,外商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产品,以产品分期偿还外商投资,而不用现汇支付。其偿还方式可以是直接补偿,也可以是间接补偿。即用先期进口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用外商约定购买的其他产品,分期摊还设备价款和利息。
加工装配:
指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即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图样,经中方加工装配成产品交还外商返销,由中方收取工缴费。有时亦由外商提供机器设备,可以作价或不作价;作了价的,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国际租赁:
主要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综合性租赁三种。融资租赁,即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然后出租给用户;在设备使用期内,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出租人保护设备所有权,用户拥有使用权;设备的维修由用户负责,租赁公司把设备的价款、利息、手续费等在租赁期内,全部以租金的形式向用户收取。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提供用户所需的设备,并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用护按租约交租金,租用期满退还设备。综合性租赁,则是租赁与合资、合作经营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但租赁方式必须是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
(来源:台商网)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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