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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2006-03-28 11:0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优惠政策
  一、 凡投资下列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到20万美元/亩的,土地以6--12万元人民币/亩优惠出让。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低限优惠。
    1、 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00万美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2、 外商投资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 对符合开发区产业要求且投资密度达到15万美元/亩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一般以10--15万元人民币/亩优惠出让。
  三、 对上述各类项目,凡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且外方及时到位的,在项目竣工投产时,所缴纳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全额奖励该企业;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实行"一厂一策";电压等级在1kv 以上的大工业用电企业,可享受当地电力部门的优惠电价。对外商投资企业水、电费用实行补贴。
四、 开发区为投资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方式。
  1、及时为进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及有关外部配套条件。
  2、开发区安排专人对进区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协助投资商务办理相关手续,帮助投资商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大型项目,开发区成立专门服务小组,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
  3、使用国产原料、原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配额,许可证和国内外展销会的摊位。
  4、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批准证书、工商执照时,在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具备的条件下,十五天内予以办理完毕。
  5、上规模的投资企业可实行专线供电。
  6、在开发区设立的市外投资企业,与台州本地企业同等享受台州各家银行提供的存贷款服务。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一、 奖励标准

对引进外资工业项目的中介人,按下列标准奖励:
1、 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不到2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额的5‰给予奖励。
2、 到位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不到500万美元的部分,另按6‰给予奖励。
3、 到位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不到1000万美元的部分,另按7‰给予奖励。
4、 到位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重奖。

二、 中介人认定

引荐外商来台州经济开发区的第一个接触的中介人即为奖励对象,中介人内部关系自行处理。

三、 本项目奖励由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兑现,受奖人不再重复享受市里规定的其他各项奖励。
 
 
  (来源:台商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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