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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高新区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006-05-12 15:4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凡实际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定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在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纳税后,凭入库单由高新区财政部门予全部返还高新区财政收入部分.

  4、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的重点工业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查确认,比照第1条政策执行。

  对外商投资高新区特别鼓励的支柱产业重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批准,对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6、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高新区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高新区财政收入部分。对于从事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纳税后,前5年凭入库税单由高新区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高新区财政收入部分,后5年减半返还。

  7、外商投资的现代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比照第1条政策执行。对外商投资高新区"两高一优"农业、创汇旅游农业的项目,免征3年农业特产税。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经批准,可免交有关的土配套费用,也可依法采用租地的办法。

  8、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于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含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9、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经批准,允许投资者2年内分期缴付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10、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和建设时,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市容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减半收取施工图保证金、质监费。

  11、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经审核批准可加速折旧.

  12、外商每实际投资50万美元,可为其直系亲属在区办理1名市区户口,每位投资者办理户口的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13、对区内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城市污水排放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的收取标准按现行标准50%收取。

  1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卡制度,对未出示许可证并进行登记的项目,企业有权拒付。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未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1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

  (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5)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6)为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

  16、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2)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3)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17、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高新区兴办的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18、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及安徽省、合肥市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

  19、本规定由合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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