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有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内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当年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追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优惠提供资金、设备或提供先进技术的,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口加工区内优惠政策
1、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3、区内企业进行加工贸易每半年核销一次。
4、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5、区内可开展国家限制性的加工贸易业务。
6、区内进口生产性项目的基建物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和区内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
7、国内销往区内的产品,视同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8、在区内仓储货物时间不受限制。
(来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站)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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