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入区企业发展,根据开发区实际,特制定给予入区企业财政资金扶持若干规定。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金川区财政列支,无偿向企业提供。其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等。
第三条 凡在金川区注册并依法经营和纳税的企业,参照其缴纳税收情况,财政给予以下扶持:
(一) 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5年(含5年)企业所缴增值税的25%;前5年(含5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第6-10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 一般性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建设期除外),前3年(含3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第4-6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 从事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的企业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前2年(含2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第3-5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 商贸、餐饮服务业和建筑房地产等其它类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3年(含3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30%;第4-6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的项目,视投资额和受益状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财政资金的扶持。
第五条 本规定由金川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02年元月31日起执行。
(来源: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网站)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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