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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吉林省地税局出台23条惠农政策

2006-05-30 10:3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吉林省地税局出台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共计23条。

    《政策》规定,对农民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未达到2000元起征点的,一律不征收营业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针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政策》规定,对农民从事观光旅游服务业务,正常使用发票的,可由代开发票单位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代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原属于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后改为农业税)征收范围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培育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下发名单内的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吉林日报)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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