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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高新区出台促自主创新优惠政策

2006-06-14 15:2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增强进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尽快把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创新型园区,昆明高新区管委会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区内实际,研究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系列优惠政策。

  一是实行项目资金扶持优惠政策。自2006年起5年内,一般工业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在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将分别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税形成地方财力增量的10%、15%、15%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对在区内从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服务的企业及进行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企业或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将按照企业对地方财力增量的实际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扶持。

  二是实行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世界五百强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百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强度每亩200万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用地,将分别按昆明高新区土地开发成本的30%、65%、70%至75%收取土地转让费用。

  三是实行技术及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自2006年起,昆明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技术创新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并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将企业技术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企业,将分别给予数额不等的资金奖励或补助。同时鼓励各类人才带项目、带技术进入昆明高新区创业或提供智力服务,并在落户、配偶工作、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给予周到服务。对到区内创业的院士、引进的博士或为高新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发放相应的“院士津贴”、“博士津贴”或给予个人所得税补贴等。

  四是实行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对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由昆明高新区管委会代企业缴纳企业登记费、企业年检费、企业变更登记费、税务登记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工本费、人事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昆明高新区这些促进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的施行,必将进一步增强进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云南省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


来源:科技部网站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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