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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鼓励两岸农业合作政策

2006-07-04 10:5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将把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重点。昨日,《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正式出台。按照这一《规定》,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项目,可享受与福建省居民同等的投资待遇,同等享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和优质服务。

  税收优惠:生产性企业可免税减税

  台资投资开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经审批还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10年。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用地优惠:部分土地使用权可行政划拨

     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有偿取得。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最长可不超过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台商投资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不符合《目录》的,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财政金融优惠:支持台湾农民到试验区创业

     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创名牌产品,对获得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台湾农民到试验区投资创业、支持台湾农民和中小农业企业到国有农场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闽台农业科技合作,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共同建设在闽的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区。

     台商在试验区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以及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台办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将研究开发并创新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因支持台资农业产业化项目中农户生产经营出现的资金不足,人民银行将在支农再贷款额度安排上予以倾斜。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提供货币结算便利政策。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允许对台小额贸易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收付。 (记者程歆)
 
来源:福州日报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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