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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台湾农民创业园出台17项优惠政策

2006-11-15 11:3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水母网11月14日讯(记者 刘新国 通讯员 冯宝新 胡国锋)今天,记者从栖霞市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步伐,鼓励台湾农民来栖投资创业,除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的政策规定外,栖霞市还结合实际,就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出台了17项优惠政策。

  17项优惠政策涉及税收、基础设施 建设、融资等方面。凡进入创业园投资建设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镇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台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仍被确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高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台农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的特点,创业园有关负责人表示,栖霞市及财政金融部门将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及引进项目的融资问题,而且进入创业园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支持栖霞的各种优惠政策。

  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位于栖霞市桃村镇,是目前大陆北方地区唯一的台湾农民创业园。5月24日,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了揭牌仪式。
 
  来源:水母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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