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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农民出售自产农产品可免管理费

2007-02-06 11:1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核心提示: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今后,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可免于工商登记,并免除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

     今后,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可免于工商登记,并免除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农民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减轻农民负担。

    工商总局表示,工商部门将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简化登记程序,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工商总局将引导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指导有关地方和组织注册地理标志,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今年春季,将开展农用物资商标专用权保护专项行动;秋季开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

    同时,工商总局还将及时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王秋实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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