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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白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3-01 13:5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一、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实现白水超常规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二、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扶贫重点县一切优惠政策。

  三、对县城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投资额特别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再优惠政策。

  四、投资开发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每5年为调整期,一次性交纳15年的,在15年内不再调整,土地使用费减半征收。

  投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县级土地出让金按10%收取,一般性工业项目,县级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房地产开发,旅游,娱乐服务项目,县级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经批准开发荒山,荒滩,荒坡,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投资开发项目需征用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实行统征。

  五、各类投资开发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返还县级财政部门,使用部分按50%返还给企业。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投资企业,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从投产之日起,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

  六、对投资开发企业所需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提供一切方便。对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白水县人民政府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

  七、对在县城仓颉路、雷公路主干道两侧从事开发建设的项目,县级所有应缴规费实行三个三分之一。即,缴三分之一、缓三分之一、免三分之一。

  八、外商可自行办理有关证照审批手续,也可委托招商局代办。

  对投资企业的审批,办证等实行约定"一厅受理,限时办结,特事特办,责任追究。"

  九、凡同时适合体优惠政策中多项条款者,按照最优惠条款办理。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政策相悖者,以此文件为准。

  十、以上各条款,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来源:渭南投资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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