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3月28日电 海关总署2007年第6号公告,从3月20日开始,我国对从台湾进口的部分农产品、水产品实施零关税政策。这是自2005年我国对从台湾进口的水果施行零关税政策以来,我国对从台湾进口的部分农产品、水产品的又一优惠关税政策。
此次优惠涉及19种常见商品,如:水产品有目鱼、带鱼等,农产品有卷心菜、胡萝卜等各类常见菜,这对广大进出口企业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一来,台湾农、水产品丰富,对进出口企业来讲又多了一条进口渠道;二来,我市与台湾地理距离比较近,贸易便利,进出口企业可抓住这个商机。
6号公告具体内容有:一、免征关税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以下简称台湾原产农产品)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27个税则号列;二、海关凭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签发的产地证明文件,办理免征关税的验放手续;三、台湾原产农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为在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水产品为在台湾地区养殖或由台湾籍渔船在远洋、近海捕捞,蔬菜为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四、享受免征关税的台湾原产农产品,应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相关运输要求。(作者:李蔚)
来源:温州商报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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