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积极抢抓《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实施机遇,进一步深化皖台交流合作,实现两地互利共赢发展,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本着对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台胞)来皖投资兴业“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省江南产业集中区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各市产业集中示范园区和省内各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省级台湾工业园的台胞投资企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
3.缓、减、免企业有关税费。适当延长台胞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台胞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加强合作要素保障
4.推进金融合作。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对在县域新设分支机构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5.支持上市融资。支持和推荐台胞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台胞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对其发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6.加大信贷投入。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协会设立台胞投资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联保互助方式为台胞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省设立台胞投资企业专项担保资金,为台胞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专项服务。
7.保障建设用地。各地在省分解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对高科技、高附加值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集群投资关联产业等国家鼓励类的重大台胞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符合《安徽省重大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优先安排点供计划指标,并在土地供应、登记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鼓励台胞投资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使用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台胞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台胞投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先行用地,但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8.加强用电保障。加大台胞投资企业集聚区电网电路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对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的供电服务,为台胞投资企业用电新装、增容等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能效管理、科学用电、安全用电等技术咨询和指导。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积极帮助其争取国家直供电试点。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用电,优先给予保障。非紧急状态下,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供电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9.提供用工指导。充分发挥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用,免费向台胞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职位供求信息咨询、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台胞投资企业开展岗位培训,提升职工技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台胞投资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获得职业培训补助。指导台胞投资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三、促进创新和转型升级
10.鼓励自主创新。支持台胞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研发中心,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入驻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认定的,在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内注册上市并将募集资金再投资的台胞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孵化器的台胞创新咨询机构,同等享受资金奖励和资助政策。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我省早期创新型台胞投资企业。鼓励台胞投资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其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
11.鼓励节能减排。鼓励台胞投资企业使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材料和产品,对符合我省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台胞投资项目,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对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台胞投资项目,指导和帮助其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12.鼓励投资农业。支持台胞投资企业进入台湾农民创业园从事农业生产、试验、示范,引进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先进农业设施设备,开展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连锁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精致农业和精品休闲农业。对于符合国家环保、节能减排规定的台胞投资农业项目,支持其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攻关及林业建设等项目。
13.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鼓励台胞投资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和旅游业,参与发展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一般工业同价。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
14.鼓励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台胞投资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符合安徽省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相关规定的,优先享受省级外贸开拓市场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建设产品设计、公共试验检测、技术研发、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15.鼓励兴办园区。鼓励台胞与省级以上开发区合作共建省级台湾工业园区,申办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鼓励台胞投资特色产业园区集群发展,支持其自行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公共服务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台胞投资企业,申报各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专项建设资金、皖北及沿淮地区经济发展重点项目贴息资金。
四、优化投资环境
16.优化工商登记。允许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方言用语或投资者名称的缩写作为字号,企业名称可使用“安徽”、“安徽省”。台胞投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在安徽省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允许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4000万元,集团可拥有子公司3个以上。台胞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的企业名称,允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3个以上大类。
17.优化前置审批。台胞投资企业申请登记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不能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可以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但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18.优化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并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胞投资企业,在申请延长出资期限时,商务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新办台胞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19.优化经营范围核定。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定可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五、深化经贸合作
20.扩大双方贸易合作。对来皖投资的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本地产品,符合我省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帮助更多的台湾产品和在皖台胞投资企业产品进入内需销售网络,支持台胞投资企业参与扩大消费项目建设。在皖台胞投资企业自台湾采购其生产所需的关键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和关键零部件,同等享受进口鼓励政策。鼓励安徽企业参加在台湾举办的各类展会和贸易活动,扩大对台采购和销售适应台湾市场需求的产品。
21.鼓励安徽企业赴台投资。鼓励我省家电、汽车、纺织、中草药等领域有条件的企业赴台投资。支持我省企业在台湾设立设计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服务外包接单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支持我省商贸流通、餐饮等企业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和销售门店。支持安徽企业与台湾企业合作扩大已开放领域的服务贸易。
22.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对台直航空港、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拓皖台间空中和海运航线,加大两地人员、经贸、旅游交往。不断深化皖台经贸、科技、旅游、文化产业等领域合作,加强两地行业协会交流,建立有利于两地合作发展、互利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六、建立健全服务平台
23.完善服务台胞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促进皖台交流合作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市联动、统筹推进皖台交流合作,办公室设在省台办。领导小组下设服务台胞投资协调小组,由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省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台胞来皖投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省招商服务中心设立来皖投资台胞服务工作组,开通安徽招商服务网“服务台商平台”和服务台商热线,具体负责台胞投资相关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审批服务和监督检查,形成统一入口、统一分办、统一协调、统一督办的服务台胞投资工作机制,为来皖投资台胞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市要成立相应的联动协调机构,做好来皖投资台胞服务工作。
24.加强台胞项目调度。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胞投资重点项目,纳入年度省“861”项目投资计划和全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库,实行统一调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台胞投资重点项目的跟踪,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各市要切实做好对本地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的跟踪与服务。
25.保障台胞权益。鼓励台胞投资企业集聚的市、县,成立台胞投资企业协会。省、市促进皖台合作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可视情邀请在皖投资台胞代表列席。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胞投资企业摊派,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完善台胞投资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台胞投诉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和包保责任制,切实维护来皖投资台胞合法权益。
26.关心台胞生活。对来皖投资的台胞和台胞投资企业的台方高管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可根据其申请和需要,签发5年以下居留签注。在皖工作和居住的台胞投资者、台胞投资企业的台方高管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一套自住住房;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可申请购房贷款。台胞投资企业用工,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同等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来皖投资台胞的适龄子女可在其投资所在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所在地学生同等待遇;参加我省中考的应届台胞子女可享受各地加分优惠政策。各市特别是台胞投资集聚的地方要指定台胞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为台胞就诊提供便利。对持有台湾地区驾照的台胞,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础知识辅导和考试合格后可直接换取大陆驾照(大型客车、牵引车等特殊车辆驾照除外),台胞投资企业协会可定期向地方驾管部门申请预约安排台胞集中办理驾照。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遵照本意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订鼓励台胞投资兴业促进合作发展具体措施,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皖台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