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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适房可上市交易 增值部分55%归政府

2013-08-16 09:30 来源:证券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昨日,杭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自今年9月12日起,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将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上市交易或者回购。

  《实施意见》围绕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内部循环和申请回购等相关内容,明确了政策规定。其中,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在这份《实施意见》中,杭州将2004年9月1日定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的,上市交易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据悉,杭州在拟定上市细则前,调研了北京、南京、广州等城市的实践情况,并征求了各层面的意见,最终才选择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

  我爱我家(杭州)市场研究中心认为,经适房允许上市交易,会对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起到很好的资源重新配置作用。一方面,加快了房地产的流动性,满足经适房业主的置业升级的需求;另一方面,房源量的增加,也对缓解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杭州市的经济适用房总量为7万多套,这份《实施意见》将影响到至少20~30万人的生活。分界点前后的业主,会对是否出售经适房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其实,对于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上市,各地态度也表现不一。据了解,目前,包括济南、南京、长沙等地,均放开了经适房上市交易。而北京住建部今年年初则称,拟禁止经济适用房直接上市进行交易,逐步建立经济适用房封闭运行机制。

  从放开的条件来看,满五年是一个普遍的规定,但各地对缴纳的土地收益率不尽相同。目前,济南方案要求按照差价的70%向市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而南京规定溢价部分50%要上交政府。对比发现,杭州标准还不算高。

  经适房正在走向历史,杭州也不会例外。根据杭州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2013年,杭州主城区经适房计划开工建设面积减少到30万平方米;2014年将减少到20万平方米;2015年减少到10万平方米。(李小平)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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