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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试点内地与港澳律所联营

2014-02-20 15:08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广州2月19日电 (记者贺林平)近日,司法部正式批准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在广东指定的区域内,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可实行合伙型联营,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联营律师事务所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目前,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共有21家,广东今后可向其派驻内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除向被派驻的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提供内地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还可以内地律师身份,为客户提供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让与内地律师业务“绝缘”的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有了更广阔的拓展空间——可以光明正大地与内地律所签约聘用内地律师,涉及内地和港澳律师业务的客户不用在内地律所和香港律所驻粤机构之间奔波,可以享用“一条龙”服务。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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