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4月17日电 (索有为 林劲标)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的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备受世界瞩目,之前因两案涉及商业秘密,宣判后判决书一直未公开。17日,广东高院在其官网发布了两案判决书(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已技术处理),案件的承办法官也首次接受记者采访解读该案的裁判理由。
该案是世界第一单对许可率作出判决的案例,也被誉为“中国标准专利第一案”,涉案的两家公司都是通信巨头。通信企业要生产符合标准的手机等通信设备,就不可能绕过对对方专利的使用,每次使用就意味着付费。华为此案即为了该费率。
事实上,双方从2008年11月就开始了多轮谈判。IDC公司曾于2012年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华为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
目前,一般工业品利润率仅为3%。如果华为公司接受2%费率,意味着IDC公司几乎可以掏空其全部利润,且IDC公司在对外进行专利许可时采取了多重标准。华为遂决定在中国的法院状告美国公司,要求由中国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FRAND)来确定两者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
因涉商业秘密,庭审未公开进行。IDC始终坚持专利权是其私有权利,不能强迫,更不能由法院来判决确定许可的费用。
法庭上,IDC公司提出,中国法院不能直接援引FRAND原则,因为制定该原则的组织ETSI所在地是法国,因此FRAND的“故乡”在法国。如果中国法院要用,应该适用法国法来查明该原则的真正含义。该公司认为,在法国法上这个原则只是表明一种邀请协商,并非强制缔约。
对此,广东高院合议庭并不认可。这个案件涉及的标准专利是IDC公司在中国申请或者获得授权的专利,该专利是根据中国专利法确定的,使用方华为公司住所地、涉案专利实施地、谈判协商地都在中国,与中国最密切,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法院认为,尽管中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FRAND的含义,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其在精神上是相通的。
任本案审判长的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副庭长、全国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欧修平博士表示,华为和IDC同为ETSI成员,故可以直接依据FRAND原则进行判决。即便被许可方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会员的,专利权利人的FRAND承诺依然有效。
广东高院最终认为,IDC公司许可给华为公司的费率是许可给苹果公司的百倍左右,是三星公司的十倍左右,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法院判决直接确定IDC公司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不超过0.019%。
案件一经宣判,便在世界范围引起强烈反响。有世界知识产权界“福布斯”之称的权威杂志《知识产权管理》将该案评选为2013年“全球年度案例”,成为中国大陆唯一入选案例。
欧修平告诉记者,拥有标准专利的权利人具明显谈判优势和控制力,容易导致权利滥用。在业界,近年来出现了本身并不实施专利生产产品,而是以购买、销售专利获利的所谓“发明公司”,在世界范围内每年发起近万件诉讼,以此获取高额利润。
这次中国判决中首次适用FRAND原则给了这些专利“发明公司”以重击。2014年2月,中国国家发改委确认已经对专利巨头IDC发起反垄断调查。随后,IDC正式提交了道歉及整改承诺书,承诺将对中国企业的专利许可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不再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
华为的胜诉给中国受制于国外专利的企业带来的福音。对此,欧修平提醒,对许可费的定价和协商,最好应由市场来决定,只有在偏离正常市场秩序时司法才介入。若权利人滥用这种必要专利,比如不公平定价或者故意拖延、阻碍许可实现,双方长期无法达成一致时,则可以申请法院裁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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