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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块七十平方米土地引租赁纠纷

2014-06-19 14:32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记者游春亮

  6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土地纠纷案。

  此案的缘由要从十多年前说起。1997年2月,深圳市民揭育秀在龙岗区大鹏镇投资兴建了面积约160平方米的游乐场,后被大鹏镇政府拆除。随后,大鹏镇政府同意在大鹏镇影剧院旁提供70平方米土地用于兴建铺位,作为对拆除游乐场的补偿,其余补偿款则用于缴纳房租费用。在经多部门批准后,揭育秀自费兴建了乐雅轩茶餐厅。

  2007年3月,揭育秀与龙岗区大鹏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签订《租用场地合同书》。合同约定,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租给揭育秀70平方米原空地兴建铺位,土地租金为每月300元,租用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有优先续约权。

  除了这70平方米土地外,乐雅轩茶餐厅的占地还包括与这70平方米相连的300平方米土地。2011年6月,在揭育秀不知情且不在场的情况下,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茶餐厅进行了大面积拆除,其中包括7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此后,茶餐厅停业,荒废至今,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诉讼。

  2014年3月,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揭育秀在2007年3月签订的《租用场地合同书》已于2012年6月30日到期,双方租赁关系已终止;判令被告即日起清空承租土地的地上物等,将土地归还给原告,如逾期不清空,清理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被告承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到期前拖欠的租金1800元,并赔偿从2012年7月1日起至今土地占用使用费每月不低于600元。

  大鹏房管所认为,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通知被告不再续约,告知被告撤离,但被告至今占用该地,未清空地上物将土地归还给原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占用使用费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揭育秀在庭审中则表示,涉案70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于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办事处,而大鹏房管所仅是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办事处下属的事业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故大鹏房管所为不适格原告,应驳回起诉。

  同时,揭育秀认为,涉案70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是作为补偿,也是经多个职能部门批准自费兴建而成,属合法建筑。根据当时双方的补偿约定,剩余补偿款按每月300元房租可使用至2038年6月30日止,大鹏房管所依法依理都应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此外,揭育秀还认为,原告要求的每月不低于600元土地占用费也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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