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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试点办法变阵 上交所大修逾五十处规则

2014-08-14 15:59 来源:证券时报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距离“通车”之日渐进,沪港通的规则也开始日趋明确。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财苑)(下称上交所)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草案)》(下称试点办法).

  记者独家掌握的资料显示,与4月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相比,最新的试点办法大修之处超过五十处。

  在关注沪港通的券商业内人士看来,这不仅表明沪港通规则的日渐完善,亦凸显了其中多方规则博弈的焦点所在。此外,在交易所层面,包括投资者教育工作在内的多项准备工作,亦在加速进行。

  “其实这份试点办法,就是4月份发布的实施细则的修订版本。”一位收到上述草案文件的券商人士表示,记者就此致电上交所相关人士,但其对此表示不予置评。

  规则大修

  虽然距离沪港通计划公开面世只有区区4个月的时间,但是与其初试啼声时的实施细则相比,最新公布的试点办法已然面貌一新,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排除细微变动,大修之处超过50处。

  其中,关于两地监管、交易税费、交易所职责界限、未来可逐步放开的业务限制等相关领域,大修之处最多。

  如在两地监管方面,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申请成为上交所交易参与人,新增要求参与机构补充提供承诺书,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此外,在沪股通交易中,假如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而非按照上交所通知后才要求平仓。

  对于港股通、沪股通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时间,明确分别以上交所、港交所公布时间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调整沪股通及港股通的股票范围”需监管机构审批的条款被删除,前述券商业内人士认为,这显示了市场机制得到更多尊重,沪港通运行效率更受重视。

  从交易规则来看,原为“禁止”或“不得”的条款,现已修改为“另有规定的除外”、“暂不参与”,显示出未来沪港通不断拓展、完善的方向已逐步明确。

  其中,投资者买卖港股通及沪股通股票“禁止”参与融资融券,已被修订为“暂不参与”;而“联交所因紧急情况临时延长交易时间的,港股通交易时间不做延长”,也改为“暂不做延长”。

  此外,新方案还删除了“沪股通暂不支持大宗交易方式”,新内容改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新的试点办法还删除了“暂不支持市价申报”,并改为“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暗盘交易”、“权益分派、转换所取得的认购权利凭证不得行权”、“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三条款,则增加了“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中国结算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有诸多条款放开,若干重要底线却被交易所坚守,比如“裸卖空”仍然遭到严格禁止;增加了“禁止回转交易”的条款,即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税费方面,沪股通投资者“应当按照内地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港股通投资者“应当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两条款被删除,按照上交所文件表态,该部分内容仍然悬而未决,有待增补。

  投教放开监管加码

  根据上交所8月1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等事宜的通知》,交易所要求券商重点围绕“沪港股票交易规则差异比较”、“港股通交易规则解读”、“港股投资策略介绍”、“投资风险揭示”等内容展开投资者教育工作。

  上交所还要求充分发挥港股通业务讲师的作用,拟开展沪港通经纪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能够为投资者解答港股通投资常见问题的工作人员。投教首批成果报送截止到8月30日。

  记者注意到,与4月份发布的《实施细则》相比,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50万人民币资金等门槛目前得以保留。但在最新发布的试点方案及《上交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这条规定已经被悄然删除。

  此外,最新的规定还强调了“买者自负”的原则,即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之前我们营业部一直在准备个股期权的投教工作,个股期权要求客户在交易时间到营业部现场进行在线考试的要求,虽然并不难完成,但其实对开拓客户的速度来讲影响较大。”沪上一家本地券商的一位营业部人员表示,“现在强调客户买者自负,要求客户对所提供的评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际是给了市场更多选择,也有利于在短短两个月时间进行客户蓄水。”

  据记者了解,该券商目前已经锁定目标客户超过2万户,当前正在紧张部署人员培训和营销物料,以进行市场拓展,此外还开通了近千个测试账户供营业部进行全天候测试。

  尽管如此,沪港通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并没有放松。

  在“试点办法”中的“自律管理”一章,对跨境监管合作的内容,除“沪港通交易”监管外,另特意增加了对“沪港通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并对“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管。

  对于在沪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异常行为的客户,则新增了“视情况拒绝接受其后续的沪港通交易委托”的措施。此外,上交所还对“沪股通违规行为的调查措施”、“沪股通交易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等条款进行了更为详细完善的修订。(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 陈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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