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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代购15块名表倒卖 温州手表店老板因走私罪获刑

2014-08-22 09:40 来源:钱江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如今,“海外代购”已不是什么新鲜词汇,淘宝、京东,甚至微信朋友圈,做这种“买卖”的人比比皆是。

  只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众多代购从业者常年在“罪与非罪”之间游走,如高空走钢索,稍不注意便触犯法律雷区。

  最著名的例子,当属北京“空姐代购案”。离职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一审获刑11年。此案几经周折,并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今年年初,北京高院终审,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8万余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昨天,温州中院也判决了一个类似的案子。一名手表店老板托人从境外代购了15块名表,并转手倒卖,偷逃税款25万余元,也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1万元。

  对普通人来说如家常便饭的海外代购,究竟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此领域又该如何规范?钱江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海外代购15块名表倒卖

  手表店老板被判缓刑

  郑某是温州市区一家手表店的老板。起初,他只经营国内品牌的手表。后来,他偶然听朋友说起,国外的名表销路更好,利润也大,便动了心思。

  郑某通过网络,寻找专门做海外代购生意的人,并很快找到了合作伙伴王某。

  郑某以妻子陈某的名义,通过淘宝阿里旺旺、电话、短信等方式,跟王某谈妥需要的国外名表数量、价格。之后,王某通过自己的渠道,委托一些专门从事海外代购的人,在境外购买名表后,夹带回国。这些名表,经中间人杨某之手,通过快递寄给了郑某。

  郑某拿到货后,很快卖了出去。

  温州市中院查明,在2012年7月至10月间,郑某共向王某等人非法购买卡地亚、欧米茄、雷达等手表15只,总价人民币40万余元,经温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这些手表偷逃应缴税款共25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1万元。此案中的王某、杨某等人,另案处理。

  办案法官详解

  郑某为何犯了走私罪

  承办法官告诉钱江晚报记者,这起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郑某明知这些手表是走私的,也就是没有缴纳相应的关税,仍然购买并进行了倒卖。

  钱江晚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也就是说,超过了“5000元”这个数额的上限,按照规定没有缴税,就是违法的。

  这样的法规,不免让人担心近年流行的“朋友圈代购”。比如,某人去国外旅游,出发前,在自己的朋友圈里打起了“代购”广告,并统计了朋友需要商品的类型和数量,并在出国时,购买了这些物品。这样做,是否也属违法呢?

  法官坦言,从事海外代购,就如同高空走钢丝,稍不注意就容易出事。

  “这样的个人代购行为,在现实中很常见,但也很容易触碰法律的‘雷区’。”温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邹挺骞说,在这种代购行为中,需要理清“自用”和“牟利”两个概念。

  “‘自用’包括自己使用,也包括给亲朋好友自用。”邹挺骞说,如果在自己的朋友圈中明码标价,并大量出售代购的海外商品,就不属于“自用”了,而属于非法牟利,“如果这些商品都未缴税,很可能就触犯了刑法。”

  海外代购如此普遍

  相关法规还在制定之中

  广义上说,“海外代购”分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两种。

  来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为120亿元,2011年256亿元,2012年达到480亿元。在海外代购越来越普遍的今天,广大代购从业者该何去何从?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又怎样才能通过合法的渠道,购买到“价廉物美”的国外商品呢?

  昨天,温州海关相关负责人告诉钱江晚报记者,与海外代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仍在制定当中,“具体的海外代购免税上限以及相关的规范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是处于不断调整中的。”

  钱江晚报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看到,半个月前,网站发布了海关总署解读《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温州海关相关负责人说,这个条例可供从事海外代购的个人和企业参考。

  这份公告规定,今后,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都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这意味着,对于消费者来说,货物是否从国外购入,有没有通过海关检查和备案,都将有据可循。这样一来,也就尽量避免了“海外代购”的不规范化。

  本报通讯员 温萱 本报驻温州记者 王益敏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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