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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价局告诫:停车场乱收费最高罚200万

2014-09-09 13:57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广州市物价局发提醒告诫函

  本报讯 (记者耿旭静)昨天,广州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对乱收费提出提醒告诫,指出将不定期开展停车收费巡查,对于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最高处200万元的罚款,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物价局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停车收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或12345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告诫函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方案,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现对停车场经营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严格按照《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4〕97号)规定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按照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穗价〔2010〕1号)要求,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把标价牌公示到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实行亮牌收费。

  停车场凡有四大行为的,为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或者收费批准文件已过期的;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停车场四类

  价格违法行为

  ● 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或收费批准文件已过期的;

  ● 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 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将不定期开展

  停车收费巡查

  广州市物价局将不定期开展停车收费巡查,对于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最高处200万元的罚款,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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